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规制条款的争辩与适用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规制条款的争辩与适用

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新增第253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虽然文字表述较长,但关键是前两款,其中关键词又分别是行为手段、基本概念以及犯罪情节,笔者试围绕“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情节严重”这四个关键词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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