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弱化规则存疑

摘要

本文指出中国资本弱化规则需加以完善。应及时消除因实施资本弱化规则而导致的重复征税。介绍了修改《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以“税率”标准代替“税负”标准。明确财税(2008)121号文件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38条的关系。将小型微利企业和小额利息支付排除在资本弱化规则之外。从长远来看,还应适时调整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固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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