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刑事和解可成为死缓适用的酌定情节

刑事和解可成为死缓适用的酌定情节

摘要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中国死刑制度的独创之作,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为死刑罪犯改过从新起到重要作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未对死缓适用作具体规定导致诸多酌定情节的存在,而酌定情节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使得死缓适用能够对刑事和解予以适当考虑,从而扩展了死缓适用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同时也能够对刑事和解轻缓刑罚的作用进行一定限制,进而减少其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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