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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从宽情节的法定化问题 ——以故意杀人罪为对象

摘要

本文以故意杀人最为对象,探讨了刑法分则从宽情节的法定化理论依据、立法模式建构、以及要素选择,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粗疏和单一,不仅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杀人犯罪案件中所总结的宝贵司法经验熟视无睹,更严重的是赋予了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实质上将故意杀人的法定减轻情节即“情节较轻的”酌定化,从而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外衣之下,对罪刑法定原则造成实质的危害与冲击。因此,应当结合国外的立法例和我国的立法惯例与司法经验,对故意杀人罪的从宽情节法定化。就现阶段而言,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解决。待时机成熟之时,在立法模式上,采用减轻情节的模式,将从宽情节明确法定化;同时,将基于义愤的激情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或得其承诺杀人、生母杀婴行为、大义灭亲等从宽情节法定化,并在法定化选项中,设置兜底性的“其他可以减轻的情节”,以预留一些从宽情节法定化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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