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枉法仲裁的入罪正当性分析

枉法仲裁的入罪正当性分析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规定,在刑法第3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99条之一,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标志着在我国刑法中正式确立了一个新罪名,即“枉法仲裁罪”。本文试对枉法仲裁的入罪正当性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并对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理解问题进行探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