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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背景下《宪法》第十条的“二律背反”之化解

摘要

城市化的发展需要以土地的占用为前提.而在严格限定征收范围的背景下,城市化的发展必然会引发关于《宪法》第十条的“二律背反”之问题.从城乡二元土地所有权格局、地权实施能力的差异化以及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性质考虑,《宪法》第十条关于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规定仍应维持.但考虑到中国大陆长期施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对农民权益的限制与剥夺,因此需要以人的市民化,尤其是农民的真正市民化为基础来对《宪法》第十条作出新的理解.这一解释不仅可以维护宪法的尊严,而且还契合了城市化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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