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诉讼制度的早期形态及其日耳曼法特征

摘要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诉讼制度主要有宣誓助讼和神明裁判两种基本形态.在制度设计和证据方法方面,宣誓助讼和神明裁判相对原始,缺乏理性和事实根据.在法律观念和司法原则方面,宣誓助讼和神明裁判具有鲜明的形式主义与团体主义特征,十分重视程序原则与社区责任,这是日耳曼法的典型特征.在英国普通法形成时期,这两种诉讼制度均走向衰亡,但其所体现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原则却存留下来并构成普通法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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