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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威与'宗教宽容'——以儒释道三教为历史参照物的启示

摘要

"宗教宽容"的概念,在17世纪以来英国的约翰·洛克(John Locke)等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进行了集中、充分的阐发之后,历经二三百年的时光,逐渐成为体现在现代西方国家公众意识和公共政策当中、与"宗教自由"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理念之一.在现代国家,“宗教宽容”的理念付诸实践,与其说是对公民个体或处于一定数量优势的宗教信仰群体的文明素养要求,不如说是对世俗国家政权的政治道德要求。并指出儒教居于古代中国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中心位置的事实,也想指出佛道二教之于儒教是同处于国家皇权架构下的辅助关系和功能互渗互补关系。儒教所以拥有得天独厚的优越地位,是由于它从成教之始就致力于向以皇权为首的封建宗法秩序系统提供蕴含神秘主义意味的合理依据,佛教、道教固然不乏“后发优势”,但并不表现在这一方面。实现世俗国家对宗教活动乃至特殊宗教行为的“宽容”,信仰主体必须表现出本宗教对信仰需求的满足无碍于社会治理、无损于国家安定;实现宗教间的相互宽容,需要不同宗教神学要素的关联祸合,更需要国家权威通过法律手段的施展和调谐,特别是某种宗教在一定范围占据数量优势的情况下,国家权威包括其法律权威的动摇和弱化,必然给“宗教歧视”、“宗教暴力”等“宗教不宽容”言行打开方便之门;作为公共政策的现实宗教政策,其设计和实施的基础不能离开所处的社会历史环境,既不能自我封闭于世界潮流之外,也不能自我迷失在“开放”过程之中,而应善于批判地继承本国家本民族传统政治文化遗产,借鉴、发扬其中仍可供“经世致用”的某些成分。惟其如此,儒释道三教两千年发展演进的历史经验才能转化为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宝贵资源,现今依然信徒众多、影响广泛的佛教、道教,连同深深播撒在民众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儒教精神,才能常葆勃勃生机,顺时应世,垂化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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