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外伤致牙齿缺失损伤程度司法鉴定的伤病关系分析

外伤致牙齿缺失损伤程度司法鉴定的伤病关系分析

摘要

根据确证的颌面部外伤史,口唇或者颌面部有软组织损伤的表现,临床检查牙折处相对应的口腔黏膜、牙龈有损伤性表现,结合x线所见,排除疾病因素可以诊断损伤性牙折,判定损伤与牙折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疑点:(1)王某属老年男性,从常理上说老年人牙齿健康程度可能相对较差,但残余牙未检见龋损等明显病征,故年龄因素疑点末足以促使鉴定人考虑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伤病关系处理原则,从而考虑降低损伤程度评定等级。(2)结合2014年10月21日(伤后l天)其到粤北医院口腔科门诊体查未有口腔粘膜损坏及相应牙折处牙龈损伤情况记载,22日本所法医学体查仅检见其上唇内侧粘膜充血,无明显破损,说明其口腔部位所受外力作用不十分大。在不十分大的外力作用下,可以造成其健康状况不佳的牙齿脱落。如果该推断成立,则可以考虑适用上述伤病关系原则。(3)考虑到损伤程度涉及刑事责任不可不慎,遂强烈要求王某提供脱落牙进一步检查后再确定评定意见。检见脱落牙整体完整,根尖存在,未见折断征,冠表面较多黄褐、黑褐色斑,可见牙石,未见龋损。脱落牙检查所见未提示暴力致断征,说明对第(2)的推断予以支持,牙石沉积,说明对第(1)所考虑的年齡因素(自身牙的健康程度较差)予以支持。故最终综合考虑认为本案适用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2,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建议:牙外伤脱落的伤病关系分析是疑点难点,在结合相关教材,使用标准检验规范的前提下,再配合脱落牙召回进一步检查,有利于更准确地进行伤病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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