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医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摘要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程序合法、主体合法和客体合法。表现在法医鉴定证据上,主要是鉴定材料来源的合法,委托受理的合法,鉴定机构的合法,鉴定人员的合法等。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给出的专家意见,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受鉴定人的主观影响,因此,鉴定人应保持中立,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保全法医证据的关联性,就要做好鉴定材料的提取、包装、保存与流转。检材提取方法要正确,包装保存科学规范,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鉴定材料的的流转记录有人员和唯一性标识,记录及时,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信息充分足够,能够溯源,能证明鉴定材料在鉴定的所有环节不被调包、污染、伪造等。科学性是法医科学证据的内在特性,其准确性、权威性高过其他证据,但法医科学证据同样有其不确定性,其证明力受检验方法的科学性、检查方法的规范性、实验室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的先进性、标准物质或试剂的有效性、实验室人员能力等限制。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