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有争议造作伤损伤程度鉴定1例

摘要

在司法办案委托鉴定工作实践中,个别受害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有时不惜使用违法手段来干扰法医伤情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造作伤就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要尽早介入检验,对损伤情况进行详尽的了解,并予照相以固定证据。要对损伤的形态、特征、部位等进行准确、客观全面的检查,观察整个损伤是否可以一次形成。要详细听取办案单位、当事人双方对事发经过及诊疗经过的陈述,必要时可询问事发当时的目击证人。要注意致伤工具与损伤的形态、特征、部位是否相符。要仔细审阅伤者的病情资料以及以前的鉴定资料。在有造作伤行为存在的时候,鉴定人更应谨慎保守,必须采取就轻不就重的原则进行鉴定工作,或者不予受理、终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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