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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例颅骨凹陷性骨折法医学鉴定的思考

摘要

本文通过3例颅骨凹陷性骨折的案例分析,提出手术指征的严控在鉴定中的应用,更为科学.颅骨凹陷性骨折是指颅骨全层或仅为内板向颅腔内凹陷,骨折片可部分或全部脱离颅盖,如骨折片的外板低于它周围骨板的内板,或其凹陷深度在1cm以上,则认为是具有外科意义的,根据发生的部位、范围、深度的不同,轻者造成局部脑受压,重者破坏局部的脑膜、血管、和脑组织,引起相应的颅内继发性病变。所以,临床治疗上,并不是以出现圣经系统的症状或体征后才进行手术,而是以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或可能并发神经系统的症状和体征,只要具备手术指征,就进行手术。而在法医学鉴定的过程中,凹陷性骨折,对于伤后立即出现的神经系统的症状和体征,具有手术指征又进行了手术的,不难鉴定,但是凹陷性骨折临床上凹陷1.0 cm、或儿童颅骨凹陷0.5 cm以上均具有手术指征,但是神经系统的阳性症状和体征是否能早期发现,将是鉴定的依据的关键,伤者未进行手术复位的,不宜早期作出结论。成人颅骨凹陷超过1.0 cm,儿童凹陷超过0.5 cm的,只要未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而进行手术了的,且术后恢复良好,不宜评定为重伤二级,但未复位,出现脑受压、局部异常脑电波、甚至并发癫痫等需评定为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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