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伤病关系的法医学鉴定

摘要

根据具体案情分析,说明伤者李某符合在自身原有右侧额、顶叶动静脉畸形、前交通动脉瘤疾病的基础上,因与他人发生争吵、肢体接触事件,引起情绪激动、外力作用等综合因素诱发其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上下肢肌力下降。根据上述伤病因果关系分析结果,李某的伤情是损伤与疾病共存的情形,其自身疾病是主要病理学基础,肢体接触是诱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院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3条之规定,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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