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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医开展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难点与对策

摘要

基层法医在在开展交通事故伤残的评定中,由于交通事故受到突发因素,人为因素,气候因素等各方面的影响,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致残致死率很高,这也给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带来了许多困难.本文针对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方面存在的难点与对策展开了讨论与分析.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过程中,要使受伤人员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使双方当事人对于法医鉴定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存在的局限性要有充分的了解。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其鉴定结果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下的相对准确,有利于事故的处理,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双方的利益,双方的当事人就要尊重鉴定的结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缠。对于一些伤残程度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案件,要积极对案件进行调查走访。在调查过程中,要善于同从事故双方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办案人员的看法,不要盲目自信的以自身的主观意识来进行判断。在大多数人的普遍认知中,交通事故的肇事方都应该付主要责任,一些鉴定人员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时主观的认为肇事方的辩解只是为了为自己开脱罪名而进行辩解,其的意见和证据造假的可能性更大。然而,在具体的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揭露交通事故伪装的真相就掌握在肇事者的手中。所以,要对肇事者提供的意见和证据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减少由于鉴定失误而影响了最终的责任判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人体致残程度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的法医鉴定工作已经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标准》涉及的知识量大,引入的国际、国内相关技术标准众多,内容涉及全面,这也为我国法医鉴定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强化法医鉴定人员的业务技能以及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由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工作的特殊性,所以,要在平时的工作中,不断的更新自身的专业知识结构,学习并掌握先进的检验手段与方法,更好的掌握鉴别疾病真伪的方法和技巧,了解疾病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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