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探讨

摘要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系《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的管理人所履行的职责之一,然而,管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处于何种诉讼地位,是否具有独立的原被告主体资格,对此,并无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因此,实务中针对涉及破产债务人的民事纠纷时,管理人是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还是应当代表债务人而以债务人的名义参与诉讼等做法往往存在争议,尤其是管理人在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因破产无效行为而提起诉讼时的诉讼地位问题争议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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