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清算组管理人的存废

摘要

从1986年《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旧破产法)开始,清算组作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组织,一直在发挥者重要作用.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自此,清算组管理人作为一种法定存在,延续至今.那么,在《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十年的今天,清算组管理人到底该不该继续存在呢?本文阐述了指定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四种情况,清算组管理人的积极作用和不足之处,建议不再指定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其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是合法且可行的,论述了指定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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