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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个基本问题的思考

摘要

对于认罪相关问题的研究,我国学术界一直保持着相当的热忱,从20世纪"辩诉交易引入中国之争的认罪协商问题"到21世纪"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中的简易程序",无一不体现了该研究方向在刑事诉讼的热点问题中的独有魅力.自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正式允许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不小的成果,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仍然还未能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中达成共识.为了使这一制度的未来发展能够建立在一个科学、坚实的基础之上,避免因思路混乱影响到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贯彻,有必要在以下三个问题上进一步进行深入、充分地讨论.笔者认为,制度与程序之间的重要差别之一就是前者更加具有特定性和静态性,其内容往往集中解决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某个特定方面的问题,如管辖制度、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等,而正常情况下的程序则具有连贯性和动态性,会根据案件发展的不同阶段来规定特定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但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每一个程序阶段都有可能受到辩护、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等不同方面制度的约束,两者之间并不冲突。唯一有些特别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五编所规定的特别程序,尤其是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内容上既包括了制度方面的内容,又涉及到了多个阶段的诉讼程序,其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管辖、辩护、强制措施、成年人在场、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的规定显然是制度方面的内容,而在附条件不起诉方面的规定又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从《试点工作办法》的规定上来看,其内容显然也同时涉及了制度和程序两个方面,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非常类似,因此完全可以作为一类独立的特别程序来对待。由于特别程序的内容可以单独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当中,同时也不影响普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重新修订过程中并不会对原来的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创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独特时代背景是应对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司法官员额制所可能带来的案多人少等问题,以及配合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为目标,由此决定了当前的认罪认罚从宽机制改革更应当注重其在实现诉讼价值上功能的发挥,并以案件分流为导向来构建相关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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