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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正当性检省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等十八个地区开展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构建型法治推进模式的有益尝试.理想蓝图先于实践,是构建型法治的基本特征.而试点的意义在于破除理性和实践的隔阂,用实践检验理性方案,以期通过可控的试错对制度方案进行修正.自上而下推进的制度改革中,立法者的理性能力是决定制度构建成败的关键因素,整体方向的把握对制度构建至关重要.只有立法目标明确,才能避免制度内部矛盾,使制度得以顺畅运行.同时,认罪认罚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还必须在大制度系统中有明确的定位,这样才能与其他子系统衔接配合,保证刑事诉讼制度整体的协调有序.因此,负责任的制度改革推进者,必须明确回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和定位问题,主要包括不克减被追诉人接受正当程序审判的权利——简易程序的正当性质疑之回应、案件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与底线正义的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公正质疑之回应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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