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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探讨

摘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对于符合“三性”规定,有授权前景的发明创造,应当从给予专利保护的角度制定审查策略和进行审查.如果一项发明专利具备了授权前景,则无论同一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是否进行了说明,都应当基于其是否具备授权前景来进行审查,应该按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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