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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裁定转移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变性

摘要

一般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经有权政府批准、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后,才能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实务中,由于学理上和法律上对"转让"的定义不具有一致性,用学理上的定义来适用法律上对"转让"的规制,显然不妥.同时,不能仅从形式上来认定法定要件,要探究其实质上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当司法裁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土地使用权已经设立,且划拔性质已经被"出让化"了,应直接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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