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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江中下游干流有关省市拍卖可采砂区采砂经营权的思考

摘要

拍卖中,可采砂区采砂经营权的高买受价与现场监管间矛盾突出,可采区采砂业主不可能或难以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获取盈利,由此而引发许可、现场监管等一系列相互关联和较深层次的矛盾和冲突,已引起有关采砂管理部门和有关研究人员的高度关注。采砂许可应坚持社会效益和公共安全优先、许可不追求盈利、许可与现场监管统一考虑和综合指标优胜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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