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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江中下游干流有关省市拍卖可采砂区采砂经营权的思考

     

摘要

可采砂区采砂经营权的拍卖中,其高买受价与现场监管间矛盾突出,采砂业主不可能或难以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获取盈利,由此引发采砂许可、现场监管等一系列相互关联且较深层次的矛盾和冲突.采砂许可应坚持社会效益和公共安全优先、不追求盈利、与现场监管统一考虑和综合指标优胜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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