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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第九编海事国际私法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

目前,国内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称《民法典(草案)》)立法第九编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在海事国际私法立法方面,基本沿用了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及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相关规定,新增了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较此前海事国际私法立法有所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立法体例不科学;关于国际海事条约适用的规定不合理;提单运输关系未能强制适用、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未作规定;共同海损法律适用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条文设置和安排不妥当.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是:采取集中式立法体例;修改国际海事条约适用的法律条款;提单运输关系应强制法律适用;增加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调整共同海损法律适用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条款设置和安排.本文探讨了《民法典(草案)》海事国际私法立法条款存在的不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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