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首届广西社会科学界学术年会 >消解情理法的冲突 构建和谐社会

消解情理法的冲突 构建和谐社会

摘要

@@发生在四川的“二奶继承案”虽然在法律上早已尘埃落定,但由于社会媒体的“参与”使得该案一时间成了许多人尤其是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激烈讨论的热门话题。四川男子黄永彬在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的情况下,经公证以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所有遗产留给了“二奶”,而其妻拒不交付,“二奶”向法院起诉要求原配交付财产。原告一审败诉,提起上诉。在上诉审中,审判长当庭宣判:遗嘱虽然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因该遗赠行为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遗赠人的遗赠行为虽系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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