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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封建君主专制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摘要

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在元末农民战争中扫灭群雄,推翻了元朝的黑暗统治,建立起朱明王朝。面对经济的萧条、农民的反抗、臣僚的僭越非礼、北元势力的骚扰,朱元璋一方面大力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巩固统治政权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革旧鼎新,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进一步强化了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制度。rn 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地方军政组织机构实行三司分治,共同向中央负责。三司分别是承宣布政使司,掌一省的民政和财政;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rn 都指挥使司,掌一方之军政。中央则废中书、罢丞相,吏、户、礼、工、刑、兵六部直属于皇帝,政务由皇帝亲裁。同时设立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合之则呼吸相通,分之则犬牙相制”.形成了“将不专军、军不私将”的局面。另外,中央的司法机构设有“三法司”:刑部为主审机关,大理寺为复核机构,都察院则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进行监督。这样。三法司互相监督、互相牵制,有时还共同会审案件,而最后的裁决权则集中于皇帝,形成了皇帝直接控制下的以皇权为中心的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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