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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法》中体育经营活动相关立法条款的思考

摘要

《体育法》已经颁布十周年,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育市场的蓬勃发展,时至今日,《体育法》中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条款已经不能满足体育市场及体育经营活动的需要。限于当时体育市场发展的水平,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中仅在第六章保障条件的第四十四条中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及我国推进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体育经营活动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体育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也日益凸显: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非法活动;体育经营活动从业人员缺乏业务技术、技能;体育经营活动场所不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等。为此,国家体育总局及地方政府、人大也发布了一系列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法规。由于这些体育法规多为一些体育行政规章,缺乏更高层次的体育法律,实施的效果还不够显著。本文建议将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的地方性法规、体育经营活动从业人员资质以及体育经营活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加人该项条款并进行细化,从而更加有效地防止和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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