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主体资格

摘要

根据哲学观点,任何行为都是一定的人的行为,也就是说任何行为都有一定的主体,但人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当然,作为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也同样如此。没有犯罪主体也就没有犯罪的存在。因而,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把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认为没有犯罪主体的存在也就没有犯罪行为的存在。同时,根据传统刑法学理论,犯罪主体也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然而传统犯罪主体理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上都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基于此,本文主要就传统犯罪主体理论做以反思并提出犯罪主体资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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