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要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罪名,设立该罪之目的在于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正常运行秩序,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此之前,对于非法行医行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重大伤亡的,司法实践中多以故意伤害、过失杀人或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医疗卫生行业的基本法规《执业医生法》1999年5月1日才付诸实施,刑法对非法行医罪的阐释与《执业医师法》存在密切的联系,但两者的立法意旨并不完全吻合,加之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周兆钧案的判例①外,并没有其他的涉及具体操作的司法解释出台,因此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学术界,都存在诸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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