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2007年生命科技发展与法制建设国际研讨会 >医学研究之发展对告知同意原则的冲击——台湾经验

医学研究之发展对告知同意原则的冲击——台湾经验

摘要

@@由于生物科技的突破性发展,促使过去被弃之为敝屣,或是当成废弃物处置的人体组织,将成为炙手可热的研究素材并有研发金矿( gold mine)之美誉。虽然相关研究的进行是医学科技进步的动力,此一研究自由并具有受宪法保障基本权之意涵;然而,当研究的素材涉及另一个基本权主体并以其人体组织为研究对象之同时,如何有效保障被研究者之权利并兼及研究自由之保障,将形成法律价值判断之难题。 2007年4月,台湾学术研究史上便发生首次因参与者提出异议,要求研究者销毁生物样本之事件,其在噶玛兰族巫师主持祭告祖灵仪式后,公开销毁研究者所采集之唾液;此充分显示原住民族人权意识的抬头,也让研究者惊觉,应以更审慎的态度去面对生医研究伦理问题。尤其,在透过采集人体组织、建立族群基因数据库时,由于基因本身在遗传属性上具有的非个人专属特殊性,其可能引发侵害隐私,或对原住民、移民等少数族裔,带来污名化、种族歧视等之问题;传统以个人为道德主体攸关人性尊严与自主意志的传统告知后同意原则,势必受到挑战。展望台湾基因研究的未来,涵盖多元化族群的研究是必然之趋势,当目标人口群设定为族群时,究竟在于取得个人之同意时,是否尚需取得群体的同意?于取得群体同意的机制仍未完善之现况下,该如何运作?殊值得进一步探讨。基于此,本文先就基因信息之特殊性与其研究对族群整体可能产生之风险出发,论述生医研究之发展对传统告知同意原则之冲击;再具体针对个案说明事件之始末及其引发之问题,并以台湾法制现况与实践经验为基础,试提出特殊同意机制之刍议,以供未来相关研究之参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