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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和谐的价值取向与审判实践之运用

摘要

理念指导行动。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一种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离不开司法作保障。本文提出:司法和谐是人民法院对诉讼的一种新的改革探索。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只有追求个案诉讼与整体司法运行和谐,才能实现司法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的权威,最终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与和谐正义,这也是用司法保障和谐社会的最佳选择。本文将重点对司法和谐的内涵特征、应避免的误区、应探索的诉讼模式、应处理好的关系及审判实践中的运用进行阐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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