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职责主体的确定

摘要

出资人的收益权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所享有的对所投资企业所享有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是出资人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以及第14条虽然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但出资人收益职责并没有包含在内。有关出资人收益职责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尚空白。从避免走部门立法的老路,立足现实并考虑长远,以及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因素考虑,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应是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职责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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