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解读

摘要

为了加强消毒产品管理,改善卫生条件,防止疾病传播,卫生部早在1987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的第一版《消毒管理办法》第九条就规定了医疗卫生单位要使用经卫生部批准的药械进行消毒;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了从事消毒剂、洗消剂、消毒器械和医疗用品生产的部门必须由各地省、市、自治区和省会市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报卫生部批准后,方可投产、刊登广告和销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自我保健和卫生防病意识的加强,使不同种类、不同功效用途的消毒产品不断增多,逐渐被人民群众所接受,由于消毒产品的质量好环直接影响其消毒效果,因而,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卫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先后于1992年及2002年分别修改后再次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完善了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制、修订以及实施,推动了我国消毒产品法制化监督管理的进程。本文从如下几方面进行了论述:rn 1.国家对消毒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rn 2.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发放条件rn 3.消毒产品卫生许可审批程序rn 4.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变更与延续rn 5.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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