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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后下肢短缩、骨折不愈合医疗损害鉴定一例

摘要

被鉴定人入院后某医院根据病史、查体及辅助检查,其术前“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诊断明确,有明确的手术适应症。无明显手术绝对禁忌症。院方对手术方法、内固定物选择及术后洽疗方案进行了讨论并制定严密计划,对中对本次手术目的、风险在手术同意书中进行了充分告知‘患者家属表示同意、理解并有被鉴定人签字为证。术前交通医院各项诊治措施规范、得当。被鉴定人李某左股骨间粗隆粉碎性骨折,为非医疗行为所致。该部位肌肉不平衡,骨折固定后稳定性差,-加之被鉴定人系老年患者、合并骨质疏松症、糖尿病等因素,手术治疗存在复位困难、内固定物放置、固定不牢靠等困难及切口不愈合及延期愈合及骨折愈合困难等风险。青海省交通医院在首次手术过程中,骨折复位不到位,肢体短缩未纠正,内固定物未进入股骨颈内,位置偏移,造成内固定失效,术后出现螺旋刀退出。青海省交通医院在“植骨PFNA螺旋刀片调整术”后,骨折复位仍不到位,固定仍未达到坚强牢靠固定的效果,致术后再次出现螺旋刀退出。患者术后出现左下肢短缩、骨折不愈合除与自身病情有关外,还与手术的风险及治疗过程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的诊疗行为有关,据此青海省交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造成被鉴定人“左下肢短缩、骨折不愈合”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建议40%)。鉴定意见: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术后出现“左下肢短缩、骨折不愈合”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轻微责任(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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