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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名法医工作者的视角看待和应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摘要

本文研究了用一名法医工作者的视角看待和应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指出尽管新标准对老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惑一一予以了克服,但很多基层法医工作者经过一段时匡间的实际应用后,仍然觉得新标准存在诸多问题。新颁布的法律也好,行业标准也好存在一些问题也很正常,新标准只有实践过程中发现问题,并进行及时的修订才能逐步完善,但作为一名基层法医鉴定人员,必需坚持现有标准进行检验鉴定。如果想用好现有的标准,必需要用一个法医工作者的视角来看待新标准,深刻领会标准的总则、附则和附录、透彻理解标准的释义、熟练掌握标准的细则,才能在实际鉴定中游刃有余。(一)深刻领会新标准的总则、附则及附录是准确应用标准的前提。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可能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打交道”的人,除了受害人和行为人外,就是公检法机关中执法办案人员及律师,最多的当然是这些法医工作者。笔者在与这些人交往中发现,他们看待标准,基本上都是先看细则中具体的条文,,就字面意思来理解条文。但我们作为一名专业人员千万不能和他们一样去看待新标准,应该将重点放在新标准的总则、附则和附录上,要深入研究标准的总则、附则和附录,深入学习标准中规定的鉴定原则、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鉴定时机、伤病关系处理原则以及一些共性的规定,只有研究透了这些,才能领会新标准制定的精神,才能在实际应用中得心应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毕竟是一个罗列性标准,除去总则、附则及附录,损伤程度分级一共只有390条,不可能包罗所有的损伤情况,如果不了解人体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及附则中的有关规定,遇到一些条文中找不到的损伤情况将无从鉴定。(二)透彻理解新标准的释义是准确应用标准的关键。为了全国法医工作者准确理解、掌握《标准》,公安部组织《标准》起草专家编写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为全国从事伤情鉴定的法医工作者免费发放,并举办了《标准》教员培训班。各地也以这些专业教员为师资,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为教材,组织开展了本地《标准》培训工作。一个标准也好,一部法律也好,每一个具体的条文都有着深刻的内涵,作为一名法医工作者不能简单地就条文字面意思来理解条文,必需要吃透每一具体条文的释义,了解每一种损伤如何进行正确规范的检查及鉴别。反之,就和一般的老百姓和法律工作者一样,只能看到条文表面的意思,而不了解条文的精神实质和内涵。(三)熟练掌握损伤程度分级细则是准确应用新标准的保障。作为一名法医工作者,我们也应该熟悉损伤程度分级的细则,只有将细则烂熟于心,遇到鉴定时,才能选择正确的条款。作为一名法医鉴定人员,只有熟练掌握了分级细则中的各个条款,才能准确把握普遍条款和专用条款的区别,鉴定时才能准确应用具体条款。如颅骨骨折是轻伤二级,但对鼻骨、上领骨等颅骨的组织部分,只有达到专用条款规定的条件方可鉴定为轻伤二级,不能用关于颅骨骨折的普遍条款来进行鉴定,类似的规定在新标准占有一定的比例。笔者在鉴定的一起伤害案中,受害人中指末节粉碎性骨折。经治疗后,中指末节远侧指间关节活动受限,受害人要求鉴定为轻伤二级,其理由是中指末节占一手功能的8%,现在完全不能弯曲,功能丧失至少有一半,按5.10.4a条规定应该鉴定为轻伤二级,但5.10.4。中规定第二至五指末节粉碎性骨折不能鉴定为轻伤二级,故根据专用条款效率大于普遍条款效率的原则,应优先选用专用条款,故不能鉴定为轻伤二级,经与其沟通后,当事人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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