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例外伤后流产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摘要

本文64例流产者中,流产与外伤的因果关系明确的有16例,其中1例因被机动车故意撞击致骨盆骨折、外伤性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8.2h之规定,应评定为重伤二级;有15例损伤致难免流产并未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其中胸部损伤2例、腹部损伤8例、背部损伤5例,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8.4n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有3例不能排除非外伤性因素,腹部受到较大外力作用,伤后在3天内流产,将外伤推定为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亦评定为轻伤二级。由此可见,躯干部尤其是腹部及背部钝性暴力损伤是导致外伤性流产的高发部位。有21例损伤致孕妇出现先兆流产并且有其他部位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8.5e之规定,评定为轻微伤;有8例不能认定外伤与先兆流产的因果关系,但其体表损伤构成轻微伤鉴定标准之规定,亦评定为轻微伤。另有16例案例,由于体表未检见损伤或损伤非常轻微(不构成轻微伤),也并未在伤后即出现腹痛、阴道流血等症状,而是伤后3天以后才出现流产,鉴定时考虑流产可能与精神因素关系较大,此类案件不宜作损伤程度鉴定,只作因果关系分析,外伤可以评定为流产的诱因。综上所述,必须具备明确的外伤史、妊娠的存在、在外伤后较短时间发生了流产或难免流产、排除了非外伤性因素及造成流产的外力足够大等几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外伤性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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