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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闲置土地处置中政府行为和必需的前期工作因素的影响

摘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又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本文试图就房地产开发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和必需的前期工作因素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的影响及界定做初步的阐述、归纳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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