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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海员劳动监察体系的探讨

摘要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对海员的工作条件、健康、安全、最低工作年龄、招聘录用、工作时间、船上居住条件等制定了国际统一标准,新公约对提高我国海员素质改善我国海员培养及工作环境而言是个很好的机遇。但是我国海员保护的具体做法与国际劳工公约的要求不相匹配,还没有建立对船上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正式机制,也没有建立有效的海员劳动监察体系。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的研究,结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的要求,及我国船员立法现状,提出由交通部海事局、商务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成由海事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海员劳动监察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海员劳动监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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