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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收益观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体现——兼谈与美国FASB相关规定的对比

摘要

全面收益是指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变动.该定义体现了收益概念从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即利润是剔除所有者与企业经济往来外的,企业在某一期间内净资产的变动额,而非收入与费用的配比.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与IASB的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为主要特点的一次改革,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准则已实质性的与国际会计接轨。而对于已被IASB及多数国家所认同的全面收益观,在此次的会计改革中也得以体现。主要体现在首次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规定为四大主表之一,并规定了列报内容。尽管全面收益观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但就全面收益的报告而言,针对我国财务报告仍然面临的诸多问题,应在基本准则中明确全面收益概念、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明确全面收益、应在利润表中反映全面收益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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