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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制——对选举法第二条的修改建议

摘要

间接选举制与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冲突的产生与间接选举制相关,但并不构成全面否定间接选举制的理由。笔者认为,间接选举制本身符合中国国情,但是间接选举的某些法律规定以及做法必须改革,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选举法第二条规定的间接选举办法是根据行政层级制度,逐级进行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是最高层次的间接选举。为了保障选区选民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在意志上的一致性,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均应当从直接选举产生的地方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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