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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的法律效力(初稿)

摘要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完成了"宪法也是法"、即宪法法律化的进程: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序言),具体之,一切立法"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5条第3款),一切权力机构和社会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违者"必须予以追究"(第5条第4、5款)".为了落实这一基本制度建构,82宪法以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的方式,搭建了"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第67条第1款).然而,受权机构在宪法实践中仅发展出了"提问-问答"形式的事先违宪审查机制,没有完成宪法职责,其(部分)不作为成为我国宪政、法治建设系统中的重要瑕疵."宪法司法化运动"希望通过赋予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权以及具体案件判决中直接适用宪法的权力这两条路径,实现宪法的法律效力,但由于学界的学理分歧和司法机关的实践失误,两个方向的努力迄今均未成功,宪法实施受到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质疑.rn 宪法学界的下一步工作,应当在学理讨论中严格区分宪法制度的应然、实然层面,后者又须区分宪法规范即宪法既有制度和宪法实践(现实),宪法实践中的瑕疵、失误不能一并用以否认宪法的法律效力.在82宪法的制度安排中,违宪审查权以"宪法监督权"的名义,被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机关,则应当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适用宪法,这是它的宪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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