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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亡赔偿金法律制度之不足与完善

摘要

我国立法上虽然有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对死亡赔偿金作出过规定,但是相互之间出现互不统一、相互矛盾的现象,引发司法裁判上的困惑;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其根据城乡户籍把生命区别对待而深受众人指责;地方出台的死亡赔偿金规定因各地规定不一,导致裁判自相矛盾,为世人所诟病.一场同命究竟是否应同价之争席卷全国,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普通百姓,观点纷呈.究其原因,是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无法确定导致其相关理论暖昧不明,制约了死亡赔偿金立法和司法实践发展的进程。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是属于物质损失的继承丧失,其背后必然隐含着差别.在此意义上,我们无法追求无差别的平等对待.但为减小差距,弥合分歧,彰显公平正义,统一我国死亡赔偿金法律制度立法、建立惩罚性精神损害赔偿、以合理填补为原则确立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建立国家死亡抚慰金制度等不失为一种选择,可在当前抓紧制订的《侵权责任法》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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