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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冲突法上的识别与识别冲突——兼及冲突法制度本身的不足

摘要

国内外学者关于识别冲突的原因的理解缺乏真正的解释力。理解识别冲突应从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涉外性以及冲突法制度本身入手.识别冲突的本质在于法院对本国冲突规范的识别与对准据法的识别实践的矛盾。为此识别的目的不应止步于冲突规范和抽象准据法的确定,还应包括用于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具体法律规范的确定。识别的冲突无论从司法的角度还是从立法的角度都难以真正解决。识别制度上这种无解的局面显示了冲突法制度的固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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