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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应定位为行政调查和执行法

摘要

从调整范围来看,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不能吸纳即时强制的,即时强制的本质是程序法简化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除却即时强制的“行政强制措施”,本质上是行政调查。“行政强制”其实是由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等组成的一个复合概念。行政强制执行不是行政执行体系的起点,也不是终点,行政强制法不可“片断式”的仅仅规定强制执行环节,而应对通过民事手段解决行政执行的补充机制亦有所调整。从完整意义上看,《行政强制法》称作《行政调查和执行法》似乎更为妥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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