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 >论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与补充

论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与补充

摘要

我国民法对成年人中的意思能力欠缺者,在行为能力的设计上抽象的划分成两类型的模式,目前存在着诸多问题。未来民法典应取消无行为能力人一级的抽象划分,仅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以残余的意思能力为标准,进一步划分为新的三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大部分法律行为、部分法律行为、特定法律行为。对于受限制范围内的法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不能单独实施,应分别设置三类权限范围不同的补充方式--监护人、保佐人、辅助人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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