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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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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世纪后半叶起,为了更好的保护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利益,各国均引入了“尊重本人自己决定权”、“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的现代人权保护理念,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得到重新认识、预备被监护人行为能力评估标准及程序也随之完善,美国等国家的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均体现了21世纪先进的立法趋势,更加注重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现今我国老龄化速度快,人口老龄化形势极度严峻,越来越多的成年人因为精神疾病、年老等原因逐渐丧失了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我国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却很不完善,如对行为能力的评估标准、程序等都未能体现出充分尊重行为能力欠缺者尚余行为能力的理念。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行为能力欠缺的定义、判断标准及评估程序等制度的介绍,分析我国不足之处,提出策略以完善我国行为能力欠缺制度。
   全文约37000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论述了行为能力欠缺的概念,构成要素,以及自我决定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关系。
   第二部分:回顾了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历史规定,分析了近现代、当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规定。
   第三部分:详述了行为能力欠缺的判断标准,最主要的能力评估模式有:状态模式;结果模式;因果联系模式;UPC的决策能力模式;神经心理学标准;功能性模式。最后得出结论,功能性行为能力的评价模式符合先进的立法理念。
   第四部分:论述了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在成年监护中的运用。分成三个部分,预备被监护人行为能力欠缺的评估程序,《统一监护与保护程序法》中行为能力欠缺者的监护种类,法官、律师等在行为能力欠缺判断中的职责。
   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建构的思路,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国外先进立法的借鉴意义,并提出了如何建构我国的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完善成年监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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