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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公民社会经济基本权利的保障

摘要

公民的社会经济基本权利是中国宪法学者依据宪法文本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学分类,它大体包括了公民的财产权、生存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等具体权利。关于中国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性质,国内学者都借由比较法的研究成果,运用西方宪法学所提供的分析工具提出自己的见解。继“纲领性规定”的理论主张之后,后期的学者又分别提出了“抽象性权利”和“具体性权利”两种不同的主张。国外的这些权利性质分析范式对于建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并不能完全嵌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制度之中。当下中国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最合理的安排是:政治的归政治、司法的归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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