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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保障程度分析

摘要

尽管中国保监会在2008年11月份发布了“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 107号),以促进财产险公司的投资型保险业务的良性发展,我国许多财产保险公司因不能满足要求而暂时停止了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投资型对产保险业务发展也暂时处于一个发展的低谷。但是财产保险公司将来依然存在大力发展投资型财产保险的可能性,在新一轮发展之前有必要更加理性检讨既有的或者曾经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的本质,以实现未来投资型对产保险业务有质有量地发展。尽管投资型家财险同时具有投资和保障的双重功能,但是其保障之功能却鲜被人们重视。我国投资型家财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长于普通家财险,这将增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期限。但是多数投资型家财险产品保险标的范围和风险保障范围小于普通家财险产品,这导致其保障功能受到极大限缩。投资型家财险的保险金额由于受到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障金份数的影响,也更容易导致超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的问题。为了促进我国未来投资性财产保险业务的良性发展,为确保投资型家财险的保障程度,有必要立法规制其最低风险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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