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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定赔偿在商标民事案件中泛滥适用的原因及解决路径

摘要

我国商标法第63条详细规定了侵犯商标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其中的法定赔偿作为立法及司法为权利人提供的带有兜底救济性质的损害赔偿确定方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先进性.但是,由于立法的指引性不足、司法的惯性懈怠以及社会大环境下诚信的缺失,使得法定赔偿在商标民事案件中泛滥适用,成为在该类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主流方式.建议通过调整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法定赔偿的适用进行限制,并通过司法在证据举证及认证上的有效引导,使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来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常规性赔偿方式具有真正的司法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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