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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研究——由几则专利纠纷案引发的思索

摘要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为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其证据规则值得研究.因为知识产权证据的举证时间、期限、方式、责任分配,决定了案件能否立案、审理是否该中止、不侵权抗辩还是现有技术抗辩、赔偿额度的确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学者相关解读,均说明知识产权领域中证据规则的复杂性、不确定性、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证据的独立性.rn 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探讨专利纠纷案件中无效宣告证据与中止审理的关系、公知常识证据与确权审理的关系、在先销售证据与滥用诉权的关系等.rn 法院只有在被告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请求的证据确实破坏了涉案专利新颖性的情况下,才认为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作为被告一方,正常的审判或抗辩思路是: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法院再继续审理。但具体到实际案例,也不可刻板地使用该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都知道,在先销售的证据有着共同的特点:取证难、争议大、诉讼常常经过多级审理才生效,如果在侵权诉讼中,专利利人再滥用诉权,查封被告的账户、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拖延确权诉讼,在这种背景下,中止审理反而可能不是最佳选择。rn 鉴于专利案件的复杂性,其诉讼的流程极其漫长。本文案例中,如果被告按照常理答辩,先请求中止审理,等专利复审委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再请求法院继续审理,虽然也可以确保胜诉,但是诉讼时间大约要延长一至两年,而一两年时间不仅耗费被告大量人力财力,并且被查封帐户中的百万资金也无法启用。因此,本案例被告反其道而行之,请求法院直接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结论。这样一来,既保证了诉讼案件的尽快审结,而诉讼案件的结论又反过来会影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当然,因本案例的在先销售的产品是原告(专利权人)自己销售的产品,其又申请专利进行维权,最后反诉中被法院裁定滥用诉权,专利权人反而赔偿了被告(反诉人)的诉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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