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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气候制度之结——“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新探

摘要

公平原则构成了气候变化国际法上“共同有区别的责任”的逻辑基础。按照公平原则,各国应“基于影响和能力的区别”承担不同义务。从积极环境权角度虽可证成基于人均排放量的“有区别的责任”,但只有区分生存排放与奢侈排放并确立生存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才能为之提供更坚实的法理基础。各国“有区别的责任”是在定性上而非定量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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